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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範圍 -
兩岸經貿文化:海峽兩岸雙向經貿商務交流、合作、投資事件
一. 大陸三千個縣市的有關企業、文化、宗教、政府部門到臺灣文化交流參訪;商務考察、宗教交流;投資考察;
二. 臺灣百萬中小企業及台商個人到大陸交流參訪、商務考察、投資考察;
三. 海峽兩岸企業在雙向交流中的合作意向、投資意向、合作項目、投資項目進行評估;
四. 台商往中西部等內陸二線、三線城市轉移產業、進行房地產開發提供顧問服務;
五. 大陸民眾擬前(錢)進臺灣購置房產,提供服務;大陸企業前往臺灣投資事件提供服務;
六. 臺灣民眾擬前(錢)進上海購置房產,提供服務;台商企業擬在大陸投資事件提供服務;
七. 在大陸的涉台經貿文化事務提供服務;
八. 在臺灣的涉陸經貿文化事務提供服務。
兩岸法律事務
九. 台商在大陸的法律服務:公司事件、勞資事件、智慧財產權-即智慧財產權事件;訴訟事件、仲裁事件;
十. 陸配在臺灣的法律服務: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的結婚、離婚;臺灣子女監護權的取得;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的非婚生子女(即私生子女)的認祖歸宗、認領、繼承財產;榮民遺產繼承事件對大陸繼承人不預收代理費。
十一. 台商在大陸的訴訟事件、仲裁事件;在大陸的工商檔案調查、商務調查;
十二. 陸配在臺灣的訴訟事件;大陸民眾與企業擬在臺灣調查工商檔案、商務調查;
十三. 大陸法院涉台(離婚)和涉台(債權執行)民事生效判決書到臺灣地方法院申請認可、申請強制執行事件;
十四. 臺灣法院涉陸(離婚)和涉陸(債權執行)民事生效判決書到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、申請強制執行事件;
十五. 大陸各地仲裁委員會涉台仲裁裁決到臺灣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;
十六. 臺灣中華仲裁委員會涉陸仲裁裁決到大陸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大陸法律事務
一. 大陸法域涉外事務:律師受聘擔任“三資”企業和涉外單位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,參與代理中外合資、中外合作、外商獨資企業和技術引進專案的談判;草擬、審查、見證或處理法律文書;代辦經濟、貿易、金融、稅務、保險、技術貿易與轉讓,租賃、抵押、信託、企業清盤核產、股權變更與轉讓、招標等法律事務;承辦國外、港澳臺地區委託和介紹的法律事務;代理涉外法律事務的仲裁或訴訟等。
二. 大陸法域房地產法律事務:律師接受國內外法人委託,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及房地產專案顧問;參與聯建、參建、土地批租、土地轉讓、建築工程招投標、商品房預售、銷售等,指導企業依法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;協助草擬、審查、修改有關法律文書;出具法律意見書;代理訴訟、仲裁,參加調解。
三. 大陸法域經濟法律事務:律師從事經濟法律事務,受聘擔任常年法律顧問。參與各類經濟合同(協議)的談判、見證,起草和修改各種法律文書;代辦各類程式性法律事務,諸如工商登記、金融、保險、稅務、財產轉讓等;代理各類經濟合同(協定)糾紛的協商、調解、仲裁和訴訟。
中國大陸企業入台投資法律實務研究中心
歐盟法律事務研究服務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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