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۩  陸資來台大鬆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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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資來台大鬆綁

 

2009-03-19
工商時報
【侯雅燕、譚淑珍/臺北報導】


    經濟部擬定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」草案,已呈報行政院。依據該方案,陸資在台經營型態,可以獨資、合夥,與直接投資台灣企業,或透過第三地來台投資,而陸資認定的定義,也大幅放寬為持股50%以上,才視為陸資。
    據瞭解,該草案同意大陸法人團體直接投資台灣;陸資可以在台獨資、合夥、投資台灣企業,購買台灣公司股份或設分公司均可。
    但事涉高科技敏感技術產業,台灣不會開放陸資投資。至於具有大陸軍方機構或國務機構等官方身分,則不得來台投資。
    由於三次江陳會已將陸資來台對話列入議題當中,經濟部在3月初將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」草案送至行政院,在江陳會中,若兩岸對開放產業有共識,最快在會後即宣佈放寬措施。
    過去政府對陸資企業定義,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將含有20%以上大陸資金,即稱為陸資,但在大修法後,已改為許可制,並未明定持股比例。而此次經濟部所提出的該許可辦法草案,若大陸企業經過第三地投資台灣,對第三地公司持股超過5成,或對該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,視為陸資的規範,較之過去顯然大幅放寬。 據透露,陸資來台草案中不會列有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產業別,將待兩岸進行協商後,以正面表列的方式,載明陸資來台的產業。
    由於產業別包含基礎建設、通信、製造業與金融業等,經濟部將與大陸商務部等單位進行協商,目前兩岸已積極進行技術性階層協商。
    由於陸資來台涉及範圍廣,擴及各個部會,包括金管會、農委會、交通部及工程會等,甚至未來開放陸資來台後,各部會如何針對不同業別進行管理等,這些均需進行跨部會協商後才能確定。
    同時,開放陸資後,相關大陸地區專業經理人來台工作與居留、勞健保等問題也需研訂配套措施,相關部會也必須依據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」,鬆綁相關法令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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